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41號
- 債權人
- 冠宏住宅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伶
上列債權人冠宏住宅設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琇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冠宏住宅設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琇萱(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