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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023號

債權人
勁鴻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宏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張宏盛於民國101年8月1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縣和美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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