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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請人
緯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吉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支票(票據號碼KYA7348282號)乙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為證明。惟查,依該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系爭支票載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要件不合,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