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莫兆鴻、黃碧娟、邱月琴、曾慧雯、劉文正、王裕南、李伯璋、石發基
- 當事人林泫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滙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哲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伯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泫丞 代理人(法 陳銘傑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溫哲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簡伯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振源」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慧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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