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丁振原、黃錦瑭、王裕南、童兆勤、鄧明斌、魏寶生、邱月琴、劉英標、李憲章、陳嘉賢、劉五湖、范志強
- 當事人徐丞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清山、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文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育、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曼純、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徐丞志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文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劉英標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 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 盡力清償。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31,219元(加計年終獎金),查有勞保投保資料;除於106年3月9日至同年 12月17日止領取9個月失業給付共207,360元以外,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債務人名下車輛(車號00-0000、AFQ5956、 BD-2509)經監理機關函覆均已逾檢註銷;又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有保單解約金,上開保單價值共約91,216元,其餘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108年5月10日府社身福字第1080157266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5月10日保普就字第10813014870號函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暨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手機費及雜支等必要支出金額共14,420元,併陳報每月需支出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97年出生)共10,000元(第49至72期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降為5,000元)。又債務人居住於彰化 縣溪湖鎮,則其個人及受扶養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均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 元一點二倍即14,866元;次依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1條第3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 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依上開規定意旨,債務人就表明每月支出之數額即無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依債務人每月所得約31,21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4,420元後,每月餘6,799元可供清償,另債務人之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91,216元,債務人亦願提出等值金額清償。則保單價值準備金以72期平均計算,每期約可增加清償金額1,267元,則第 1至48期每月平均約可餘8,066元,第49至72期每月平均約可餘13,066元可供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第1至48期每期清償金額7,300元,第49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12,300元,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90%及94%,又債務人於107年7月間聲請更生,故聲請更生之前二年即為105年7月至107年6月,依債務人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所得各為0元、940元,惟依債務人陳報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年105年6月起至107年4月從事臨時工,所得金額為300,000元,106年3月至同年12月領取失業給付207,360元,107年5月始至現任職之司上班,領取薪資21,893元,合計529,253元,所得為 10,扣除其與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最低生活必要支出498,504 元(依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裁定所示,債務人聲請 狀所載之每月支出金額20,771元計算),餘額為30,749元。綜上,債務人清償金額已逾聲請前二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之人之餘額,可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第1至48期每期清償金額:7,300元,第49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12,3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4.52%。 │ │5.清償總金額:645,600元。 │ │6.債務總金額:4,444,780元。 │ ├──────────────────────────────────────┤ │貳、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第1至48期每 │第49至72期每│ │ │ │ │例(%) │期可分配之金│期可分配之金│ │ │ │ │ │額 │額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1,083,176 │24.37 │1,779 │2,997 │ │ │限公司 │ │ │ │ │ ├──┼───────────┼─────┼───┼──────┼──────┤ │ 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593,543 │13.35 │975 │1,643 │ │ │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00,471 │4.51 │329 │555 │ │ │限公司 │ │ │ │ │ ├──┼───────────┼─────┼───┼──────┼──────┤ │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495,500 │11.15 │814 │1,371 │ │ │限公司 │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378,073 │8.51 │621 │1,046 │ │ │限公司 │ │ │ │ │ ├──┼───────────┼─────┼───┼──────┼──────┤ │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3,896 │0.54 │40 │66 │ │ │ │ │ │ │ │ ├──┼───────────┼─────┼───┼──────┼──────┤ │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80,079 │4.05 │296 │498 │ │ │司 │ │ │ │ │ ├──┼───────────┼─────┼───┼──────┼──────┤ │ 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391 │3.61 │263 │444 │ │ │ │ │ │ │ │ ├──┼───────────┼─────┼───┼──────┼──────┤ │ 9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1,274 │0.03 │2 │4 │ │ │理所 │ │ │ │ │ ├──┼───────────┼─────┼───┼──────┼──────┤ │ 1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28,368 │2.89 │211 │355 │ │ │司 │ │ │ │ │ ├──┼───────────┼─────┼───┼──────┼──────┤ │ 1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69,530 │3.81 │278 │469 │ │ │司 │ │ │ │ │ ├──┼───────────┼─────┼───┼──────┼──────┤ │ 1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63,301 │12.67 │925 │1,559 │ │ │ │ │ │ │ │ ├──┼───────────┼─────┼───┼──────┼──────┤ │ 13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28,840 │0.65 │47 │80 │ │ │理所彰化監理站 │ │ │ │ │ ├──┼───────────┼─────┼───┼──────┼──────┤ │ 1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38,338 │9.86 │720 │1,213 │ │ │司 │ │ │ │ │ ├──┼───────────┼─────┼───┼──────┼──────┤ │總計│ │4,444,780 │ 100 │7,300 │12,3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 │ 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三、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有特殊必要情形或因公務且由公費支│ │ 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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