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忠銘、程耀輝、郭明鑑、王開源、黃碧娟、劉炳輝、李憲章、曾國烈、范志強、廖燦昌、杜英宗、陳修偉、李彬、李伯璋、石發基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卓芳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志成、星展、滙豐、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瑋玲、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壯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飛宏、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志明、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巧姿、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鄭明弘
- 被告鄭玉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玉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卓芳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志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陳巧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鄭明弘 鄭李秋微 李珊珊 蔡佩彣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王顯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除有必要情形外,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於裁定時,僅須審查有否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定情形,如無,即應予 認可;對於更生方案之條件可否認已盡力清償,不必干涉【1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7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另債務人是否惡意規避債務清償,宜從嚴認定,倘無法嚴格證明債務人有惡意濫用程序之情形,不能遽認其係惡意而不認可更生方案,俾利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2號司法院民事廳消 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發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9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除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9人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外,其餘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逾期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通知函、送達證書及陳報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該逾期未為確答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均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是以,本件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10/19人), 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新臺幣(下同)7,767,667元/11,154,682元】,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三、次查,具狀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之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陳報之收入16,000元低於每月基本工資(現為23,100元),顯係消極懈怠造成收入減少,而無積極清理債務之誠意;且債務人陳報之收入來源為打零工或親友資助,該收入來源不固定,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等語。惟查,債務人係因眼疾(右眼麥粒腫、雙眼乾眼症)及下肢靜脈曲張、瘀青致無法從事正職工作,有債務人所提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既無法嚴格證明債務人從事低於基本工資工作,有惡意濫用程序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尚不能遽認其係惡意而不認可更生方案。又本件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認定,債務人從事 居家看護工作及於大樓從事居家清潔工作,每月收入含親友接濟約16,000元,扣除生活必要費用14,800元,尚餘1,200 元可供清償。是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1,200元,既未逾前揭裁定所認可供清償之金額, 則該更生方案並無不能履行之情形。 四、另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消債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既已定為現行法原則最長清償期限6年,本院認經債權人可 決之更生方案尚屬適當。又該更生方案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1,2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 │ 部到期。 │ │4.總清償比例:0.77%。 │ │5.清償總金額:86,405元。(詳註一) │ │6.債務總金額:11,154,682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93,322 │0.84 │10 │ │ │司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559,661 │5.02 │60 │ │ │限公司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249,260 │2.23 │27 │ │ │限公司 │ │ │ │ ├──┼───────────┼─────┼───┼───────┤ │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869,117 │7.79 │9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160,228 │1.44 │17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122,084 │10.06 │121 │ │ │司 │ │ │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96,623 │0.87 │10 │ │ │司 │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42,620 │3.97 │48 │ │ │司 │ │ │ │ ├──┼───────────┼─────┼───┼───────┤ │ 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51,224 │2.25 │27 │ │ │司 │ │ │ │ ├──┼───────────┼─────┼───┼───────┤ │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2,600,000 │23.31 │280 │ │ │限公司 │ │ │ │ ├──┼───────────┼─────┼───┼───────┤ │ 1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3,335,000 │29.9 │359 │ │ │司 │ │ │ │ ├──┼───────────┼─────┼───┼───────┤ │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405,448 │3.63 │44 │ │ │限公司 │ │ │ │ ├──┼───────────┼─────┼───┼───────┤ │ 1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631 │0.01 │參註一 │ │ │ │ │ │ │ ├──┼───────────┼─────┼───┼───────┤ │ 1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79,597 │0.71 │9 │ │ │署 │ │ │ │ ├──┼───────────┼─────┼───┼───────┤ │ 1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9,867 │0.9 │11 │ │ │ │ │ │ │ ├──┼───────────┼─────┼───┼───────┤ │ 16 │鄭明弘 │150,000 │1.34 │16 │ │ │ │ │ │ │ ├──┼───────────┼─────┼───┼───────┤ │ 17 │鄭李秋微 │50,000 │0.45 │5 │ │ │ │ │ │ │ ├──┼───────────┼─────┼───┼───────┤ │ 18 │李珊珊 │410,000 │3.68 │44 │ │ │ │ │ │ │ ├──┼───────────┼─────┼───┼───────┤ │ 19 │蔡佩彣 │180,000 │1.61 │19 │ │ │ │ │ │ │ ├──┼───────────┼─────┼───┼───────┤ │總計│ │11,154,682│ 100 │1,2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註一:依更生方案之總清償比例乘以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 金額,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總計可受│ │ 償5元(0.77%*631=5),是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另應清 │ │ 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5元,始為公允。 │ └────────────────────────────────┘ 附表二: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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