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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請人
清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裕嘉

上列聲請人清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明芬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清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花壇鄉南口段155、157、158、159、175、176、177地號(地號全部)土地、同段6、7、8、9、10、11、24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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