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文良、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銘德、蔡秀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相 對 人 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德 關 係 人 蔡銘德 關 係 人 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5 年5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 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約定,以擔保該公司、關係人蔡銘德、蔡秀玲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關係人蔡銘德及蔡秀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間25個月,約定按月繳息,本金 按月平均攤還,並由相對人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蔡銘德、蔡秀玲共同簽發發票日105年5月19日、金額1,000 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收執。又相對人嗣因無力還款,經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決議就聲請人債權部分因相對人僅攤還本金至105年12月25日,故自該日起同意 寬限期一年至106年12月25日,按月繳息,第二年除按月繳 息外,另按月償還本金25萬元(依債權比例償還各債權銀行),若未按期履約,則視同全部到期。而相對人復因無法依約攤還第二年起之按月25萬元本金,故於106年11月29日再 次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債務協商,並經全體債權金融機構總額3分之2同意,決議如依原債協會議決議事項,將無法每月償還本金25萬元,故申請再寬限一年,次年再重新檢討,若未按期履約,則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繳息至107 年2月25日即未再履行,本件借款依上開決議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72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另上開相對人及關 係人等所共同簽發之本票業經於107年2月25日向渠等為付款之提示,亦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契據契約、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決議事項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已於107年7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有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文件,堪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北斗鎮 │北工 │ │110 │ │00 │07 │14.07 │全部 │ │ ├──┼───┼────┼────┼────┼────────┼─┼──┼──┼──────┼─────────┼──────┤ │002 │彰化縣│北斗鎮 │北工 │ │111 │ │00 │07 │14.03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6 │彰化縣北斗鎮新│彰化縣北斗鎮北│一層鋼架造有牆│一層:478.74;合計:47│ │全部 │ │ │ │ │工路65號 │工段110、111地│,工商用 │8.74 │ │ │ │ │ │ │ │號 │ │ │ │ │ │ ├──┼───┼───────┼───────┼───────┼───────────┼─────┼────┼───────┤ │002 │57 │彰化縣北斗鎮新│彰化縣北斗鎮北│二層有牆,鋼架│一層:460.79;二層:45│ │全部 │ │ │ │ │工路65號 │工段110、111地│造,廠房、辦公│.68;屋頂突出物:10.44│ │ │ │ │ │ │ │號 │室、員工宿舍、│;合計:516.91 │ │ │ │ │ │ │ │ │梯間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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