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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陳心美
關係人
王玉婷
關係人
穎貿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全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陳心美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6,048,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本人及關係人王玉婷、黃全源、穎貿精密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等債務,經登記在案。今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關係人共同於107年4月26日所簽發,面額6,048,000元,到期日為107年11月13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不為清償,尚欠5,210,4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於107年11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有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參諸聲請人上開提出之文件,堪認本件確有設定如聲請意旨所述之抵押權,並經登記,且有擔保之票據債務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應已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鹿港鎮  │郭厝    │        │164             │  │00  │22  │96.52       │10000分之86       │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77   │彰化縣鹿港鎮海│彰化縣鹿港鎮郭│7層鋼筋混凝土 │三層:75.86;合計:75.│陽台:10.8│全部    │共有部分:郭厝│
│    │      │浴路206之7號3 │厝段164地號   │造,住家用    │86                    │1         │        │段(1)509建號,│
│    │      │樓            │              │              │                      │          │        │面積:2608.4平│
│    │      │              │              │              │                      │          │        │方公尺,權利範│
│    │      │              │              │              │                      │          │        │圍:10000分之9│
│    │      │              │              │              │                      │          │        │9(2)510建號, │
│    │      │              │              │              │                      │          │        │面積:385.64平│
│    │      │              │              │              │                      │          │        │方公尺,權利範│
│    │      │              │              │              │                      │          │        │圍:10000分之1│
│    │      │              │              │              │                      │          │        │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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