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相對人
- 祝順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寳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動產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優先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祝順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其對於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務,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50萬元之動產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各個債權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依各個債權約定之,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以戴寳琴、施河吉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5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4年10月23日起至109年10月23日止,約定有利息、違約金等,並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於107年1月26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借據暨約定書第五條第二款約定,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可,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附表:依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記載 107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 編 │ 物 品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 號 │ │ │ │ │ │├──┼────────────┼───┼──────┼────────────────┼──────┤│001 │國際(TM-1400G3+350GZ4)機│台 │5 │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村草漢路草一段 │(1)規格型式 ││ │械手臂 │ │ │410巷25號 │:TM-1400G3+││ │ │ │ │ │350GZ4;(2) ││ │ │ │ │ │製造廠商、廠││ │ │ │ │ │牌:Panasoni││ │ │ │ │ │c;(3)出廠日││ │ │ │ │ │期:104年9月││ │ │ │ │ │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