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王伯村
關係人
黄加佳即大聖室內裝潢設計行
關係人
王成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伯村於民國106年3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關係人黄加佳即大聖室內裝潢設計行、王成文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票款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3月28日,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關係人黄加佳即大聖室內裝潢設計行、王成文於106年3月30日所共同簽發面額為2,556,000元、到期日為106年9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欠2,201,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4月2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對此有提出任何陳述。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文件,堪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田中鎮  │崁頂    │        │578             │  │00  │00  │78.54       │全部              │重測前:卓乃│
│    │      │        │        │        │                │  │    │    │            │                  │潭段290-201 │
│    │      │        │        │        │                │  │    │    │            │                  │地號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28   │彰化縣田中鎮員│彰化縣田中鎮崁│2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6.25;二層:46.│          │全部    │重測前:卓乃潭│
│    │      │集路3段250巷11│頂段578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25;合計:92.50       │          │        │段219建號     │
│    │      │號            │              │用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