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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0號

聲請人
巨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聰

上列聲請人巨辰實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翰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巨辰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

二、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又本票之提示付款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言,故請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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