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樂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政
上列聲請人樂志營造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綉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樂志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支票票號為CH320533、CH500955號之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