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丁嘉輝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西資源再生有限公司法人、丁秋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安西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嘉輝 相 對 人 丁秋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500,000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84號裁定,提供新臺幣500,000元為擔保,並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9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印鑑證明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84號民事 裁定影本1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9號提存書影本1件、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84號、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9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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