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徐若穎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銘忠
  • 被告
    鼎鋒織襪有限公司法人柳冠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銘忠 兼 相  對  人 鼎鋒織襪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若穎 相  對  人 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7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合計新臺 幣2,500,000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137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合計新臺幣2,5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137號民事裁定影本及107年度存字第272號提存書影本各一件,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