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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徐沛然

上訴人
即被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奕昌即奕原動力工程行、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581元【計算式:1,446,581+756,000=2,202,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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