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3號
- 原告
-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東銘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琪雅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啟光
- 被告
- 緯漢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朝雄
- 訴訟代理人
- 楊振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原告得請求給付之款項,係以兩造間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案訴訟仍未終結,經詢問兩造亦認本件可裁定停止訴訟,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