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弈峯工程有限公司、梁東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東銘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劉啟光 被 告 緯漢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朝雄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原告得請求給付之款項,係以兩造間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6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案訴訟仍未終結,經詢問兩造亦認本件可裁定停止訴訟,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