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谷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阿碧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金
- 訴訟代理人
- 劉秉恆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展延工期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