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展延工期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谷合營造有限公司、黃阿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谷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碧 訴訟代理人 陳榮金 劉秉恆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展延工期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