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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展延工期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谷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碧
訴訟代理人
陳榮金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展延工期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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