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號
- 原告
-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興新
- 訴訟代理人
- 李婉華律師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展延工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13號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為由,於108年7月9日裁定命在該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案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查核無訛,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