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蘇怡仁
- 原告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怡仁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8,0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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