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欣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鴻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94,580元(計算式:542地號土地面積111.33平方公尺×107年度土地公告現值5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