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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告
金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瑗
訴訟代理人
許金陽 彰化縣○○市○○路000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刑事案件業於107年5月9日判決,即屬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期間,且本件損害賠償係自行起訴,非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故仍須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合先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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