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4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4號
- 原 告
- 柏菲得科技製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心妍
- 訴訟代理人
-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19,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19,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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