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2號

給付加盟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告
金水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媛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盟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進榕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4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