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3號
- 原告
- 長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仁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享針織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7
1,61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