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號
- 原告
- 金泰興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曲振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以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與被告等簽訂之買賣契約為被告否認,而請求確認系爭買賣契約存在,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買賣契約之交易價格,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9,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