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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訴訟代理人
張永逸
被告
嘉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鄉
被告
李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核本件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03,278元,應徵裁判費用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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