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姚銘鴻

上訴人
即被告
傳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碧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湸湸自助洗衣即蔡雅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1,618元,應徵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