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姚銘鴻
- 當事人黃美切、游明耀、游景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黃美切 被上訴人 游明耀 游景城 游景成 游景銚 游本和 游瀅如 鈺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宜 被上訴人 游景濃 游張玉滿 游景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100元(計算式:23平方公尺× 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0元=200,1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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