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美切
- 被上訴人
- 游明耀
- 被上訴人
- 游景城
- 被上訴人
- 游景成
- 被上訴人
- 游景銚
- 被上訴人
- 游本和
- 被上訴人
- 游瀅如
- 被上訴人
- 鈺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宜
- 被上訴人
- 游景濃
游張玉滿
游景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第一審係委任李進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該等律師之事務所位於彰化縣員林市,並受有特別委任,有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而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係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3頁)。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24日起算,且無庸扣除在途期間,至108年6月12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8年6月13日,始提起本件上訴(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收狀戳章)。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