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美切
被上訴人
游明耀
被上訴人
游景城
被上訴人
游景成
被上訴人
游景銚
被上訴人
游本和
被上訴人
游瀅如
被上訴人
鈺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宜
被上訴人
游景濃

      游張玉滿

      游景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第一審係委任李進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該等律師之事務所位於彰化縣員林市,並受有特別委任,有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而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係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3頁)。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24日起算,且無庸扣除在途期間,至108年6月12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8年6月13日,始提起本件上訴(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收狀戳章)。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