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上倫染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衛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興間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6,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