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7號
- 原告
-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清水
- 訴訟代理人
- 白丞堯律師
- 被告
- 丞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昺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提出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零陸佰陸拾柒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起陸續向原告訂購原紙數批,原告依約履行完畢並檢附發票請款,被告因此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藉以清償貨款,並以附表所示發票日為清償日期。詎該等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未獲兌現,屢經催討,仍未置理,爰依買賣關係請求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90,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前揭主張,提出訂貨及出貨相關資料、統一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卷6至4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屬實。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明文。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述買賣價金,自有理由。
五、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於附表所示發票日(均起訴前)清償該等貨款,故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7年3月9日)之翌日即107年3月10日(卷4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有所據。
六、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90,667元,及自10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由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備 註 │ │ │(年月日)│ (新臺幣) │ │ │ │ ├──┼─────┼──────┼─────┼────────┼───────┤ │ 1 │106.11.28 │ 444,200 │BU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員林分行 │ │ ├──┼─────┼──────┼─────┼────────┼───────┤ │ 2 │106.11.15 │ 82,229 │BU0000000 │同上 │ │ ├──┼─────┼──────┼─────┼────────┼───────┤ │ 3 │106.11.21 │ 587,000 │BU0000000 │同上 │ │ ├──┼─────┼──────┼─────┼────────┼───────┤ │ 4 │107.1.9 │ 535,400 │BU0000000 │同上 │ │ ├──┼─────┼──────┼─────┼────────┼───────┤ │ 5 │106.12.12 │ 170,200 │BU0000000 │同上 │ │ ├──┼─────┼──────┼─────┼────────┼───────┤ │ 6 │106.11.15 │ 85,413 │BU0000000 │同上 │ │ ├──┼─────┼──────┼─────┼────────┼───────┤ │ 7 │106.12.12 │ 490,425 │BU0000000 │同上 │ │ ├──┼─────┼──────┼─────┼────────┼───────┤ │ 8 │107.1.3 │ 647,900 │BU0000000 │同上 │ │ ├──┼─────┼──────┼─────┼────────┼───────┤ │ 9 │107.1.12 │ 647,900 │BU0000000 │同上 │ │ ├──┴─────┼──────┼─────┼────────┼───────┤ │ 合計 │3,690,667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