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 原告
-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糜以雍
- 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 被告
- 邱創富
- 被告
- 周秀美
- 被告
- 張皓鈞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案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本件原告已撤回起訴,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