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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羅秀緞

原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告
邱創富
被告
周秀美
被告
張皓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案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本件原告已撤回起訴,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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