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0號
- 上訴人
- 戴培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芷如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查原判決就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另駁回關於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之房屋變價分割部分,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部分,並准將該房屋變價分割。依該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0,600元,核該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