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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訴人
戴培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芷如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查原判決就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另駁回關於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之房屋變價分割部分,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部分,並准將該房屋變價分割。依該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0,600元,核該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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