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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訴訟代理人
謝籈楟
被告
金欣泰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志明
被告
陳玉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伍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金欣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欣泰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14日邀同被告王志明、陳玉碧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授信合約書。嗣被告金欣泰公司於104年8月18日出具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約定於107年8月18日清償,利率按原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2.13%機動計算或3.5%孰高計息(現為年利率3.5%);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金欣泰公司於106年10月18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依兩造所簽授信約定書第8條第1項約定,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合約書、額度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852,80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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