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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洪榮謙

  • 當事人
    保旺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6號上 訴 人 保旺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氏香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璋釔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9,378元 ,應徵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對命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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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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