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6號
- 上訴人
- 保旺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氏香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璋釔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9,378元,應徵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