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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6號

上訴人
保旺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氏香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璋釔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9,378元,應徵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對命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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