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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瑞水陳怡潔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告
合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泰元 原住彰化縣○○市○○里○○路00巷00

      陳冠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及按年息百分之8.5 計算之利息,業經本院於原判決理由中敘明,惟原判決主文將利息誤載為按年息百分之4.5 計算,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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