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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 原告
    王姿雯
  • 被告
    賴再義沈美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王姿雯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   告 賴再義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被   告 沈美華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03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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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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