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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告
和鑫資源回收商行即吳燕雀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則瑜律師
被告
博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佳加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許視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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