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1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 告
- 柏菲得科技製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心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倫工業有限公司等人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19,92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