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1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1號
- 原 告
- 柏菲得科技製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心妍
- 被 告
- 新倫工業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許文斌
- 被 告
- 許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