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張坤德

  • 原告
    游淑媚
  • 被告
    宏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游淑媚 訴訟代理人 陳重嘉 被   告 宏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39,704元,經本 院於106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6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宣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