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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興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幀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9,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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