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輔宣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改定輔助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33號108年度輔宣字第11號聲請人即反 聲請相對人 邱莉樺 相對人即反 聲請聲請人 邱秀幸 代 理 人 邱創耀 關係人即受 輔助宣告人 邱家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107年度輔宣字第33號、108年度輔宣字第11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邱秀幸(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關係人即受輔助宣告人邱家昌之輔助人。 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邱莉樺之聲請駁回。 本聲請程序費用及反聲請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邱莉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 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 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 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 、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項之規定 ,同法第79條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邱莉樺(下簡稱邱莉樺)請求改定輔助人事件,於程序終結前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邱秀幸(下簡稱邱秀幸)提出反聲請請求改定輔助人,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之。 貳、實體方面: 一、邱莉樺之聲請意旨及反聲請答辯陳述略以: (一)關係人即受輔助宣告人邱家昌(下簡稱邱家昌)為邱莉樺之弟,前經本院民國106年度監宣字第96、98號裁定宣 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並選定邱莉樺及邱秀幸共同為邱家昌之輔助人。 (二)惟邱秀幸諸多作為,未符合受輔助宣告人最佳利益,實不宜由邱秀幸與邱莉樺共同擔任輔助人,而應由邱莉樺單獨擔任邱家昌之輔助人,以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聲請改定理由詳如下述: 1.受輔助宣告人邱家昌於未受輔助宣告前贈與邱聰敏及邱創耀多筆不動產,邱聰敏及邱創耀曾允諾邱家昌有權居住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至終老,並於106年庭審允諾於邱家昌自有財產不足之情況下,願意擔 任邱家昌之扶養義務人直至邱家昌終老等語。惟邱秀幸與黃邱瓊珠、邱聰敏、邱創耀等人,均甚少前往敦仁醫院探視邱家昌,邱秀幸更交代敦仁醫院社工,非經其同意,不可使邱家昌外出,致使邱家昌無法外出、採購日常物品、提款甚至辦理密碼變更,連基本生活開銷皆無法滿足。此外,邱秀幸更要脅邱家昌配合簽署不明文件,否則不理會邱家昌,甚至要求邱家昌必須對外宣稱希望由邱秀幸擔任輔助人,邱家昌因心生恐懼,不得不配合。邱秀幸甚至更阻止邱家昌出庭應訊,邱家昌絕非偏好由邱秀幸照顧。 2.邱家昌並屢屢向邱秀幸表達想回老家生活(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且依前審委託彰化醫院鑑定結果可知,邱家昌症狀穩定時,一般性的活動及日常生活仍可自行處理,故邱家昌應可返家居住,簡單自理生活。107年農曆除夕2月15日當天,邱莉樺與邱秀幸預計將邱家昌接回老家過年七天,邱莉樺一早自行開車至敦仁醫院,等待邱秀幸前來一同將邱家昌接出,邱莉樺更拿新台幣(下同)2,000元,擬讓邱家昌搭計程車回老家, 未料,邱秀幸於中午11點方姍姍來遲,並將邱家昌接回自己家中,更於當日下午3點多,於邱家昌未有任何特 殊情狀下,又將邱家昌送回敦仁醫院,如此之照顧方式全然不顧慮邱家昌之返家意願。此外,邱聰敏及邱創耀更將老家換鎖,亦未提供邱家昌進入之鑰匙,該兩人從未曾將邱家昌接回老家居住,令其享受一般家庭生活,邱家昌現已許久未回到老家。 3.邱秀幸等人之上開作為,全然無法感受到其等口口聲聲允諾要照顧邱家昌至終老之誠意。邱家昌更向邱莉樺表親自出庭表示意見之意願,並請邱莉樺向鈞院轉達,期望能夠回到老家,而非常長期居住於精神療養院,毫無任何自由可言。 4.邱家昌另有一國泰人壽投資型保單乃由過世母親為其投保多年,邱家昌之不動產幾乎全已過戶給邱聰敏及邱創耀,名下存款亦已不多,邱秀幸亦未再繳納保費,邱莉樺希望能將該投資型保單予以解約,取得現金以支應邱家昌所需,然邱秀幸亦不配合處理,令邱莉樺莫可奈何。 5.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23號審理中,讓邱家昌得於周 六周日回家居住之共識,邱莉樺亦表同意,惟邱秀幸卻拒絕按照上開共識實行,讓邱家昌感到痛苦,無法返家。106年4月5日邱莉樺確實有按邱家昌之意願帶邱家昌 返家居住,並有請證人江火烈先生於邱莉樺有事出門時能照顧邱家昌,且有按時帶邱家昌至醫院就診,可證邱秀幸所述絕非事實。邱莉樺名下亦均無相對人贈與或移轉之財產,邱秀幸所述亦屬虛構。 6.邱莉樺擔任輔助人一職,別無所求,目的是確保邱家昌得依其意願,安享晚年,並監督該等承諾照顧邱家昌是否確實履行。綜上所述,應由邱莉樺單獨擔任邱家昌之輔助人,以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三)目前邱家昌身心狀況正常,還有出去選舉,因其在敦仁醫院都與瘋子同住,造成邱家昌身心壓力極大,並有自殺想法。邱莉樺曾向邱秀幸提出把邱家昌帶回家中照顧,邱秀幸竟以不願與精神疾病同住為由拒絕邱莉樺提議,甚至將邱家昌住處的鑰匙更換,且邱家昌的永靖郵局存簿內的勞保月退金43,224元遭邱秀幸領走,也不去看邱家昌,房子也遭其姪子邱聰明、邱創耀過戶,為此,邱莉樺對邱秀幸、邱瓊珠及姪子提出詐欺、侵占告訴,是邱秀幸未盡到邱家昌之輔助人義務。倘邱家昌返家後,因邱莉樺離邱家昌住處很近,騎車約2至3分鐘可到,可照顧邱家昌,也願意支付費用請看護照顧邱家昌。目前邱莉樺在台中醫院做24小時看護,雖都住在醫院,但擔心邱家昌被害,都把他帶在身邊。邱莉樺也可以退休照顧邱家昌,若邱家昌不願意,尊重其意願。 (四)邱莉樺未參加108年3月8日敦仁醫院有關邱家昌出院之 會議,係因邱秀幸等人要把邱家昌帶出院,要讓邱家昌無家可歸,且邱家昌出院會被邱秀幸害死。邱莉樺同意邱家昌平日可去東寧農村看護之家住,週六、日可以返家居住。敦仁醫院費用都由邱家昌的勞保退休金8,000 多元支付,他還有申請低收入補助。目前邱家昌的郵局存簿及存款都由邱秀幸保管及管理。原本邱家昌的印章、土地所有權狀、全民健康保險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及永靖鄉農會存簿由邱莉樺保管,因擔心其財物遭邱秀幸盜領,但邱莉樺現在不想保管了,當庭還給邱家昌自己保管。 (五)聲請傳喚敦仁醫院社工沈美蓁,證明邱秀幸曾交代該社工非經同意,不可使邱家昌外出,顯不當限制邱家昌之行動自由。另請求函詢敦仁醫院提出106年迄今邱家昌 訪客清冊、住院期間紀錄;並查詢邱家昌名下財產清冊及移轉紀錄,以證明邱家昌名下財產多寡及財產流向。(六)爰依民法第1113條之提起本件聲請,並聲明:改定邱莉樺為關係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邱家昌之輔助人;反聲請答辯聲明:駁回反聲請。 二、邱秀幸答辯及反聲請意旨略以: (一)於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23號審理時,邱秀幸與邱莉 樺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共識,可讓邱家昌出院,並得先安排至東寧農村康復之家,每週六、日回家居住,邱秀幸家人於假日與邱家昌同住,方便照顧,讓邱家昌能三餐溫飽,定期服藥,有人可以聊天,也有專業醫師及護理師照料,邱秀幸才同意撤回抗告。又前開抗告案件開庭時,邱秀幸等人宣誓要照顧邱家昌,倘邱家昌的錢不夠用時,會出錢照顧邱家昌,讓邱家昌能有好的照護,惟獨邱莉樺不願宣誓,庭中更表示不願意照顧邱家昌。 (二)108年3月初,邱家昌親自向敦仁醫院沈社工反應,因醫師擔憂邱家昌從敦仁醫院返家居住後,恐因患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並領有中度精障手冊)而無法獨自照顧自己及回診規律服藥,如再病發,後續治療就無法再恢復現狀,病情會持續擴大,可能會失智或有生命危險。 (三)108年3月中旬,敦仁醫院沈社工安排邱莉樺及邱秀幸討論過邱家昌出院之照護,邱秀幸及二位侄子共三人到場,而邱莉樺則未到場,並向社工表示其已提出本件訴訟,不同意前開事件雙方所達成的共識,且拒絕討論邱家昌出院後後續安排及照顱。 (四)106年4月5日邱莉樺向其家人保證要住在家裡照顧邱家 昌,惟邱家昌返家後,邱莉樺竟立即帶邱家昌至戶政機關,以強硬的態度要求戶政人員,辨理更換身份證、印鑑章、申請印鑑證明,戶政人員知情邱家昌有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並領有中度精障手冊),詢問邱莉樺為何更換印鑑章,邱莉樺回答說要申請邱家昌的監護宣告,戶政人員表明申請監護宣告不須印鑑章,經戶政人員婉拒後,最終只換成身份證,後再帶至對面更換邱家昌郵局存摺及領錢印章後,要求領錢但被郵局人員婉拒,106 年4月18日,邱莉樺再至員林地政以代理人身份,辦理 邱家昌名下二筆土地權狀換發,員林地政已將權狀正本給予邱莉樺。 (五)106年4月5到106年4月19日邱莉樺照顧邱家昌期間,未 定時讓邱家昌返診及服藥,平時帶邱家昌四處亂跑,還曾報警說邱家昌走失、讓邱家昌平時夜眠差,造成進食量差,生活無法自理,自言自語,被害妄想(表示有人 要害他),並將邱家昌獨自留在家中,不讓家屬介入照 顧,讓邱家昌再度病發。106年4月19日邱家昌二眼無神,在彰化縣永靖鄉中山路口,用S型行走,過馬路不看 號誌燈,非當危險,邱秀幸聽聞立即至邱家昌家中,當時邱莉樺不在家,最後只得將邱家昌送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急診,經醫師診療後建議入院(精神科急性病房)。 (六)邱家昌於106年10月13日(誤寫105年)因低血鈉、低血鉀、低血糖,在自家房間床上跌倒掉落地上,雙手流血、自述說他自己三天不敢睡覺,說睡夢中會有人傷害他,邱秀幸發現後即叫救護車送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急診,到現今邱家昌在住敦仁醫院就醫這段期間,所有的醫療費,住院等等費用,邱莉樺均不出錢分擔,還以邱家昌二等親及輔助人一身份,多次揚言要對敦仁醫院提告,還報警請警察到敦仁醫院,警告院方,不要阻擋邱莉樺帶邱家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換身份證。 (七)綜觀以上各點,邱莉樺目的並非要照顧邱家昌,而是想利用邱家昌有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試圖變賣邱家昌名下土地及領取其郵局銀行存款,現今邱莉樺手上已有邱家昌名下土地權狀,亦為其二等親身份及輔助人之一,戶政人員曾說,若邱莉樺再將邱家昌本人帶至戶政並以更強硬態度要求戶政人員更換身份證及申請印鑑證,戶政人員會因是邱家昌本人到場則無理由阻擋,一旦更換成功,就可變賣邱家昌土地,由此顯見邱莉樺意圖明確,已經不適任擔任邱家昌輔助人之一。 (八)邱莉樺曾偷偷將邱家昌從醫院帶出返回住處居住,並將住處鑰匙更換,後來邱莉樺把邱家昌關在住處,還三番兩次打電話給警察,為了協助邱家昌就醫,姪子二人才再將住處門鎖更換。之前邱家昌的郵局存摺沒有錢,敦仁醫院費用都是姪子邱創耀刷卡支付,邱秀幸也是徵求邱家昌同意,邱家昌才將郵局存摺拿給邱秀幸。而邱秀幸幫邱家昌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也沒有過,只有身障中低補助和勞保退休金。後來邱創耀幫邱家昌申請勞保給付約20多萬元,用以支付敦仁醫院費用,邱莉樺對邱秀幸和邱創耀等人提出詐欺告訴,已不起訴,但邱家昌的郵局存款已經凍結,也都沒有動用。而邱家昌的農會存摺則是邱莉樺偷拿走的。目前邱秀幸從事居家照顧員,工作時間是8時到下午4時30分。國泰人壽投資型保單現在如果解約錢很少,對邱家昌也沒有保障,邱家昌現在又用不到那些錢,邱莉樺只有想到錢,但費用都沒有負擔。邱家昌連續住三次院,都是我們跑來跑去,邱家昌住院都是邱秀幸在旁照顧等語。 (九)爰為答辯聲明:邱莉樺之聲請駁回。另為反聲請之聲明:請求改定邱秀幸為受輔助宣告人邱家昌之輔助人。 三、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而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民法1111條之1、第1106條 之1各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 規定於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之。本件邱莉樺與邱秀幸分別提起本件聲請及反聲請,並分別主張對造未能維護邱家昌之最佳利益致不適任輔助人之職,聲請及反聲請單獨任邱家昌之輔助人較為妥適等語,並各以前述情詞置辯。 四、經查: ㈠ 邱莉樺主張為受輔助人邱家昌之姐,邱秀幸為邱家昌之妹,而邱家昌經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6、98號裁定為 受輔助宣告人,由邱莉樺、邱秀幸為共同輔助人,嗣由邱秀幸及訴外人黃秋瓊珠以邱莉樺為相對人提起抗告,嗣經邱秀幸及訴外人黃秋瓊珠等撤回抗告而確定乙節,業據邱莉樺提出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6、98號監護宣 告事件裁定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採認。 ㈡ 又邱莉樺以邱秀幸未尊重邱家昌意願而入住敦仁醫院,並拒絕其返家,且邱秀幸未善盡管理邱家昌財物,顯然不適任管理受輔助人之財產等語,固據其提出邱家昌之中華郵政永靖郵局105年4月1日至106年4月10日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彰化縣永靖鄉低收入戶證明書、敦仁醫院其他自費項目收據、彰化縣永靖鄉老人會收據、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516號(107年度交查字第181號)詐欺等案件刑事傳票、邱家昌照片16幀、勞動部勞工 局函文二紙、看護費用收據6張、永靖鄉農會交易明細 表供參,而邱秀幸當庭則否認其指述,陳稱邱莉樺私自將邱家昌帶出醫院,擅自辦理邱家昌身份及財產資料,且未善盡照顧之責,致邱家昌精神疾病復發,又邱家昌之醫療、住院等費用,邱莉樺未曾負擔,亦不願至敦仁醫院協調邱家昌出院事宜,實不適任擔任邱家昌之輔助人等語。 ㈢ 經查,本院依職權函請敦仁醫院查明邱家昌目前病情、是否符合出院標準或是否有其輔助人拒絕出院之原因等情,經該院函覆略以:邱家昌目前於慢性病房復健治療穩定,至108年1月23日回函後院方持續與家昌及家人討論出院計畫。於108年2月底聯絡三姐(邱莉樺)及五妹( 邱秀幸)於108年3月8日下午2點來院討論,過程無法共 同討論及無共識。討論過程如下:⑴與三姐電話連繫過程,表需上班無法到場,以及不想與五妹在同一空間碰面及討論,多次拒絕出席,要求欲等改定輔助人確認由哪一位家屬擔任輔助者後,再由那名輔助人全權負責做出院後續的決定。⑵五妹、姪子(大哥的兒子邱創耀)及外甥(大姐的兒子張淵堯)於3月8日來院討論家昌後續事宜。家人對於與三姐無法有共識及討論,也困難給予家昌一個確定出院方向擔心自己決定後三姐不同意,後續事情就更困難處理,期待改定輔助人開庭事宜之後有明確的輔助人,以協助家昌及面對後續的生活。三姐及五妹同為家昌的輔助人,但對於處理家昌事宜無法共同討論及合作一同輔助處理家昌事宜,導致家昌後續出院推動事宜也出現困境,也影響家昌自身權益等語,有敦仁醫院108年4月3日敦醫(行)字第1080000391號函文在卷 可稽。準此觀之,邱莉樺身為邱家昌之輔助人之一,不僅未積極協調邱家昌出院事宜,甚至以不願與邱秀幸見面而拒絕出席討論會議。且邱莉樺於本件開庭時,一會兒指摘邱秀幸不願讓邱家昌出院,一會兒又指摘邱秀幸等人要把邱家昌帶出院,要讓邱家昌無家可歸,且邱家昌出院會被邱秀幸害死,其指摘前後反覆矛盾。故邱莉樺主張邱秀幸不願邱家昌出院返家同住云云,應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 ㈣ 又據邱家昌到庭陳稱:「(問:你想回家?)住我也是一個人在住。(問:你會擔心只有你一個人住沒有人照顧 你?)沒關係。(問:所以你的意思是你想要回去住?) 沒有。我想要住在敦仁醫院。(問:敦仁醫院有人照顧 你?)對。(問:今天叫你回去是聲請人的意思還是你的意思?)社工就叫我要辦出院。(問:你有跟聲請人說你想要回去?)沒有。(問:方才相對人邱秀幸稱要讓你平日住東寧農村,平日讓你回家,你是否願意?)不要。(問:你想要如何?)我也不知道。(問:你想要繼續住在敦仁醫院?)是。…我的東西都被聲請人拿去,給我斷 水、斷電。(問:有何戶頭?)郵局、農會。(問:存摺 在誰那裡?)在聲請人那裡。(問:你的郵局戶頭是你自己拿給相對人邱秀幸的?)她問我的密碼,她拿去沒有 關係。(問:農會的戶頭是你自己拿給聲請人?)我生病時放在我的衣櫃裡面,聲請人偷拿去的。我放在衣櫃裡面,都被聲請人偷拿。(問:你希望誰擔任你的輔助人 ?)邱秀幸。(問:方才說的是你真正的意思?有人威 脅你嗎?)聲請人把我的簿子、印章、權狀拿走。(問:你方才稱想要給相對人邱秀幸擔任輔助人,是你心裡真實的想法?你想讓誰照顧你?)相對人邱秀幸。(問:相對人邱秀幸有無亂花你的錢?)我所有的簿子都是相對 人邱秀幸在用,聲請人都把簿子擋掉。(問:在敦仁醫 院住院期間誰比較常去看你?)聲請人。相對人邱秀幸 也有。(問:姪子有無去看你?)比較沒有。(問:106年從敦仁回來期間,是否曾經走失?)沒有。」、「(問:邱秀幸多久去看你一次?)假日,一個月有來看我一次 。邱秀幸的孩子也會來。(問:邱秀幸有無交代敦仁醫 院的社工說沒有經過她同意,你不能出去?)沒有。(問:你要出去買東西,敦仁醫院會讓你出去?)我都沒有 出去,我都關在那裡。(問:如果你要出去,是否可以 ?)不可以。(問:要誰同意才可以?)要姪子或是邱秀 幸同意。(問:你所缺的日常生活用品,你想買,要怎 麼辦?)敦仁醫院有5000多元在簿子裡面,我可以在敦 仁裡面買。(問:你有想要去辦提款卡密碼變更?)不知道。(問:你曾經想過變更提款卡密碼?)我睡覺起來進去醫院給醫生看,什麼郵局、農會的錢都被人家偷光。身分證都給我辦來辦去。被邱秀幸拿去。(問:你上次 來稱要讓邱秀幸擔任輔助人,是你真心希望,還是邱 秀幸要求你一定要這樣講,邱秀幸有無說如果你不這 樣講,她就不理你了?)我不知道。(問:你真的想給邱秀幸擔任輔助人?還是要給邱莉樺擔任?)我不想給邱 莉樺擔任,想給邱秀幸擔任輔助人。(問:邱秀幸有無 阻止你不能來開庭?)沒有。(問:現在有須要用到錢?)我去住院時,印章、簿子還有其他東西都被人家偷光 。我自己都沒有辦,都是她們都辦。(問:上次你來開 庭稱印章、簿子是邱莉樺拿的,為何今天來說是邱秀幸拿的?)印章、身分證都是邱秀幸拿的,邱莉樺沒有。 (問:你的土地權狀在哪?)被人家偷光了,我不曉得。(問:有常常被邱秀幸要脅什麼事情?)沒有。」等語。足見邱莉樺確實去探視邱家昌之次數較多,但邱莉樺指稱邱秀幸均未去醫院探視邱家昌亦與事實不符,且邱家昌並無意願給邱莉樺擔任輔助人,再邱家昌前述所稱邱莉樺擅將邱家昌的簿子、印章、權狀拿走,雖邱家昌第二次到庭時改稱印章、身分證都是邱秀幸拿的,邱莉樺沒有云云,然邱莉樺於108年7月9日亦當庭將邱家昌之 土地權狀、印章、農會存摺、全民健康保險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當庭交出,故邱家昌第二次到庭時改稱印章是邱秀幸拿的,邱莉樺沒有云云,應與現況不符。邱家昌既已陳述兩造探視之情形,敦仁醫院亦已函覆邱家昌可否出院,本院認邱莉樺再聲請調查敦仁醫院106年迄 今邱家昌之訪客清冊、住院期間紀錄及其目前病況可否假日回家居住部分,尚無必要。再者,邱家昌雖陳述要出去敦仁醫院要姪子或是邱秀幸同意,惟此或係考量邱家昌病情,擔心邱家昌安危所致,尚難據此認邱秀幸不適任輔助人。且邱家昌既然於敦仁醫院即足以採購日常生活用品,且其未陳述有辦理提款卡密碼之必要,則邱莉樺指摘邱秀幸交代敦仁醫院社工,非經其同意,不可使邱家昌外出,致使邱家昌無法採購日常物品、提款甚至辦理密碼變更,連基本生活開銷皆無法滿足部分,應與事實不符。此外,邱莉樺指摘邱秀幸阻止邱家昌出庭應訊,惟查,本件二次開庭邱家昌都有到庭陳述,故邱莉樺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信。 ㈤ 又邱莉樺提出之邱家昌所有中華郵政永靖郵局105年4月1日至106年4月10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彰化縣永靖鄉 低收入戶證明書、敦仁醫院其他自費項目收據、彰化縣永靖鄉老人會收據、邱家昌照片16幀、勞動部勞工局函文二紙、看護費用收據6張均與邱秀幸是否適任監護人 無涉。而邱莉樺提出之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 1516號(107年度交查字第181號)詐欺等案件刑事傳票,既非偵查結果亦不能證明邱秀幸有不適任監護人之事實。此外,邱莉樺指摘黃邱瓊珠、邱聰敏、邱創耀等人,均甚少前往敦仁醫院探視邱家昌云云,此部分與邱秀幸無涉,自無審酌必要。 ㈥ 再證人江火烈到庭具結證稱:「(問:兩造你都認識? )我不認識邱秀幸,我只認識邱莉樺、邱家昌。邱莉樺 叫我拿藥給邱家昌吃。(問:你住在邱家昌家附近?)沒有很遠。(問:你職業為何?)資源回收。(問:邱莉樺 有叫你拿藥給邱家昌吃?)叫我照三餐拿藥給邱家昌吃 ,因為他吃藥不正常。(問:這是何時的事情?)很久了,我記不得了。算1、2年了。(問:你去幫邱莉樺送過 藥幾天或是持續多久?)沒多久,因為我拿藥過去,看 邱家昌吃完我就走了,邱莉樺有拿房間鑰匙給我,最後一次我去的時候,有一群人在那邊,對方叫我把鑰匙交給他們,叫我不用再拿藥給邱家昌吃。(問:大約送多 久的藥?幾天?幾星期?)只有幾個禮拜。(問:邱莉樺有付你錢?還是只是請你幫忙?)她沒有給我錢,只是 請我幫忙。(問:當時為何邱莉樺不要自己送藥?)邱莉樺要工作,要如何照三餐拿藥給邱家昌吃。」等語,依證人江火烈證詞雖可證明之前其受邱莉樺之託,於邱莉樺繁忙之餘代為拿藥或叮囑邱家昌按時服藥之情,但無從認定邱秀幸有對邱家昌有不利情事或不適任邱家昌輔助人之事由。 ㈦邱家昌為上開輔助宣告後,邱莉樺及邱秀幸為邱家昌之 房產權狀及存摺更換、住處水電費、房地處分、勞保退 休金使用、敦仁醫院照護費用、協調邱家昌出院事宜等 事,迭起爭執,互相指責。經查,本院函請敦仁醫院關 於邱家昌住院期間相關醫療費用由何人負擔、其給付方 式,經該院函覆:患者邱家昌住院期間所有醫療費用於 107年1月5日由邱創耀先生匯入30萬元整。本院每月由該筆匯入款扣除每月所需之住院費用及零用金費用等語, 有敦仁醫院108年5月7日敦醫(行)字第1080000478號函文暨匯款紀錄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家聲抗字第23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資料,關於邱家昌房產處分、勞 保失能給付、退休金使用、醫療費用來源等爭點,均經 證人即兩造之姪子邱聰敏、邱創耀於上開案件到庭具結 證述明確,並提出105年12月29日贈與確認書、106年4月11日同意及聲明書為證【見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23號監護宣告事件,卷第136、138,153至161頁】,邱莉樺 於本件又再次重提此部分爭點,並請求調查邱家昌之財 產清冊及財產移轉紀錄,顯無必要。另邱莉樺主張邱家 昌另有一國泰人壽投資型保單邱莉樺希望能將該投資型 保單予以解約,取得現金以支應邱家昌所需,然邱秀幸 亦不配合處理,令邱莉樺莫可奈何等語,邱秀幸則抗辯 國泰人壽投資型保單現在如果解約錢很少,對邱家昌也 沒有保障,邱家昌現在又用不到那些錢等語,查邱秀幸 所辯並非無理,邱莉樺亦未說明現階段邱家昌有何解約 領取現金要支應何費用之必要,故邱莉樺此部分主張亦 不足以證明邱秀幸不適任輔助人。 ㈧ 此外,於本院106年家聲抗字第23號監護宣告事件審理時,曾經替邱家昌選任程序監理人,其中程序監理人邱垂 勳律師就邱莉樺、邱秀幸二人進行訪查及評估認為:「 邱莉樺、邱秀幸及黃邱瓊珠三人均係受輔助宣告人邱家 昌之親姐妹,惟邱莉樺與邱秀幸、黃邱瓊珠情感失和, 難以相互理性為有效溝通,而此類兩造間之姐妹情感爭 議,有可能會造成受輔助宣告人之精神、情緒及醫療復 健、生活照顧等各層面之不利;故認為由邱莉樺、邱秀 幸或黃邱瓊珠共同擔任輔助人,誠難以認定係屬有利於 受輔助宣告人之作法。…邱秀幸保管應用受輔助宣告人 邱家昌之郵局存摺帳簿,…並未發現有不當支領提用之 情形,且能適切說明有關款項明細之來源與流向,是故 認為邱秀幸及另一抗告人黃邱瓊珠(並無保管受輔助宣告人任何金融帳簿),並無不適合擔任輔助人之情事。....程序監理人感知認為受輔助宣告人邱家昌比較信任邱秀 幸、比較願意與邱秀幸在一起或聽從邱秀幸之規劃安排 」等語【見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23號卷第216至221頁】。足認邱秀幸並無不當管理邱家昌財物,且邱秀幸亦 比較適合擔任邱家昌輔助人。 ㈨ 綜上所述,前審選定邱莉樺及邱秀幸共同為邱家昌之輔 助人,期能以相互監督之方式,化解雙方對立與歧見, 以維護受輔助人最佳利益,並維持家庭內和諧,然邱莉 樺與邱秀幸感情失和、溝通困難,甚至拒絕見面協調, 一旦有須由彼等共同辦理之後續事項,顯將出現窒礙不 便,嚴重影響受輔助人邱家昌之最佳利益。是在雙方已 難見建立對等善意之此際,再予維持既定之共同輔助模 式,勢將對邱家昌之照顧與財務安排產生不利影響。再 者,邱莉樺在台中醫擔任24小時看護,亦無暇照顧邱家 昌,邱秀幸工作時間是8點到4點半,時間上較邱莉樺能 照顧邱家昌,且邱莉樺不願配合出席討論邱家昌出院照 顧事宜,致邱家昌目前無法出院,另據邱家昌陳述,邱 莉樺曾趁邱家昌住院時取走其農會存摺,是本院依上開 調查結果及程序監理人評估陳述內容,認由邱莉樺擔任 邱家昌之輔助人確有不符合邱家昌最佳利益之情事,故 認就邱莉樺聲請改定邱家昌之輔助人由其任之部分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㈩另審酌邱秀幸為邱家昌之輔助人之一,邱家昌生活、就 醫相關事務現均由邱秀幸協助處理,且邱家昌之姐黃邱 瓊珠、妹邱秀華均同意由邱秀幸擔任輔助人,有同意書 附卷可稽;其姪子邱聰敏、邱創耀從旁亦能提供必要支 持,得使邱家昌無後顧之憂,而受輔助人邱家昌亦同意 由邱秀幸任其輔助人,是改定由邱秀幸為邱家昌之輔助 人,應能符合邱家昌之最佳利益,爰改定相對人即反聲 請聲請人邱秀幸為關係人邱家昌之輔助人,並裁定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五、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輔宣…」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