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黃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8,760元,上訴人受敗訴判決,並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6,878,760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03,668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1,83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