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普民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永杉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許煜熙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萬4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