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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淑卿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榮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建程

上訴人即被告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格),應徵裁判費黃淑卿為216,000元;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建程為216,000元,均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黃淑卿;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建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對命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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