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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鮑澤仁
被告
普仕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蕙鴻即鍾碧雲
被告
邱國芳
被告
邱國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邱國源」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國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將被告「邱國原」,誤寫為「邱國源」,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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