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鮑澤仁
- 被告
- 普仕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蕙鴻即鍾碧雲
- 被告
- 邱國芳
- 被告
- 邱國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邱國源」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國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將被告「邱國原」,誤寫為「邱國源」,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