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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謝仁棠

  • 當事人
    鄭琦陽鄭麗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4號聲 請 人 鄭琦陽 代 理 人 鄭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4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芳多麗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員│107年1月15日 │39,540元 │PD3647206 │ │ │ │張為棣 │林分行 │ │ │ │ │ ├──┼───────┼───────┼───────┼────────┼────────┼──┤ │002 │許寶倉 │合作金庫銀行員│107年1月15日 │21,148元 │BU8421761 │ │ │ │ │林分行 │ │ │ │ │ ├──┼───────┼───────┼───────┼────────┼────────┼──┤ │003 │太順五金百貨行│鹿港信用合作社│107年1月15日 │12,730元 │IA0151023 │ │ │ │賴益欽 │溪湖分社 │ │ │ │ │ ├──┼───────┼───────┼───────┼────────┼────────┼──┤ │004 │蔣黃阿勉 │彰化第五信用合│107年1月15日 │25,060元 │AD1297987 │ │ │ │ │作社東芳分社 │ │ │ │ │ ├──┼───────┼───────┼───────┼────────┼────────┼──┤ │005 │李依霖 │彰化第一信用合│106年12月31日 │32,000元 │TA1087688 │ │ │ │ │作社花壇分社 │ │ │ │ │ ├──┼───────┼───────┼───────┼────────┼────────┼──┤ │006 │謝佳晉 │彰化第六信用合│107年1月31日 │28,300元 │FC1187198 │ │ │ │ │作社車路口分社│ │ │ │ │ ├──┼───────┼───────┼───────┼────────┼────────┼──┤ │007 │原上禾工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和│107年1月6日 │11,880元 │KB0277014 │ │ │ │有限公司林俊廷│美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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